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,凡是以虚构故事情节的电视短片形式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一律停播,各地工商机关要立即进行严查。这些电视片人物、情节非常动人,大都描述的是得了难治之病后,到某医院治疗后就治好了,还大量使用医生形象,看上去神乎其神,严重违反了《广告法》和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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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究违规广告监管者的责任(直评)
以虚构故事情节的电视短片来宣传治疗癌症、性病、不孕不育等疑难杂症的医疗广告,一段时期以来,在不少电视频道高频率、多时段地播出,播出方法也可谓挖足了心思。对此,有关部门何以视而不见?
根据《广告法》,这样的广告发布前必须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”,“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由其所在单位、上级机关、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”。现在,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发出停播通知,相信会受到广大电视观众的欢迎。不过,笔者还想问问,这些已被宣布为违规的广告,当初是谁审批的、谁监管的,如今对他们又进行了怎样的处理?那些该执法而没有执法的,又该如何批评并追究其责任呢?
与其一再重申一部法律的某些条款,不如严格执行这部法律。查处了该查处的,有些人才会知道自己的执法责任,并勤勉履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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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广告首先应遵守形式规范(求是)
医疗广告因为涉及到人们的健康与生命,因而始终是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领域。就在媒体最近大量报道北京新兴医院医疗广告涉嫌违规之时,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暂停播放虚构故事情节的医疗广告片。不过,有关部门并未直接对新兴医院的广告进行调查。这一态度再次将医疗广告的复杂性和管理的难度暴露在人们面前。
大做医疗广告的往往是某些非正规医疗机构。它们在广告里号称能治愈的疾病,大多是一些正规医疗机构认为无法治愈,但又困扰患者及其家人的疑难病症。这些机构所采用的治疗方法、开给患者的药品,也大部分没有获得政府管制部门的审核或批准。
在正规大医院与非正规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医疗理论体系上的差异,而民众通常倾向于相信中医可以治疗某些西医无法治疗的疾病。正是这种观念,构成了非正规医疗机构繁荣的基础,它们所发布的广告,也很容易被求医心切的患者所相信。
至于这类医疗机构所发布的广告信息内容本身是否科学,或者是否属于虚假信息、欺骗甚至欺诈,实际上是一个很难清晰确定的问题。举例而言,某种民间自行创制的药品和治疗方法的疗效究竟如何,需要通过复杂的观察、试验的程序来确定。仅靠西医体系的检测手段一锤定音,似乎失之偏颇。
大概正因为此,1993年颁布的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也只是对医疗广告提出一些形式性的要求。比如,禁止发布下列广告: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;宣传治愈率、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;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、人员和医生的名义、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;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。
当然,仅仅根据这样的形式性标准来衡量,目前的大量医疗广告也是违规的。然而,人们注意到,根据这一管理办法,所有的医疗广告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方被允许播出。但对于广告如被证明存在虚假内容,该卫生行政部门应承担何种责任,办法却没有明确规定。同样,根据该办法,广告公司和媒体均负有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的责任。但从目前的情形看,他们显然都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。
教育人们培养科学的医药观念、加强广告管制、约束广告公司和媒体,可能都会有一定效果。除此之外,通过司法方式来解决由于此类广告所引发的纠纷,也不失为一条可取的途径。通过此类案件的逐渐积累,或许可以找到界定医疗广告各方权利、权力、义务,解决其所引起纠纷的规则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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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段时间来,媒体对自称“国内规模最大、医疗水平最高、治愈率最高”的北京新兴医院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质疑,其中,一些明星因涉嫌为新兴医院做虚假广告事件也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。8月19日,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表公开信,建议明星提高社会责任意识,不做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。
尽管目前还没有任何权威部门来认定唐国强、解小东为北京新兴医院所做广告的性质,但纵观媒体调查和披露的情况,从民众的视角来说,虚假性是不容置疑的。这一事件所透视出的,正如消协公开信所称,是一些明星(涉嫌做虚假广告的远不止唐国强、解小东二人)社会责任感的缺失,有的甚至已沦为“只要赚钱,别的都可以不顾”金钱至上观念的奴隶。
对明星而言,一方面,因为其占有的社会资源比一般百姓要多得多,所以他们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,另一方面,从古至今,社会始终对明星存有一种期待,就是希望通过他们的影响力,对社会进行道德教化,建立诚实信用的社会。其实,明星在广告中的影响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权力,只不过既非公权力,也非私权利,而是横亘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第三种权力——社会权力,其不单纯是明星的“赚钱”工具,在更深层次上说,社会性是其根本属性,必须注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调和,最理想的,是既保障个人利益的最大化,又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。否则,如果一个明星仅仅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,失去理性和社会责任意识,“富”得只剩下钱了,那无疑也是很可悲的事情。
而且,在现代社会,社会责任是具有广泛适应性的社会公德,尽管每个公民在社会中扮演的社会角色各不相同,但承担的社会责任却是共同的。我们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利益,同时也不能忽视个人在社会领域中的公共利益,同理,在社会生活中,个人不仅要对自己负责,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,这就是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的相互依存关系。
此外,明星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,固然有自身素质的问题,但社会良性秩序的维持,无论如何不能仅仅依靠明星的自觉,而应建立在法律和规则的基础上,任何道德的确立都是需要制度作为支撑的。
通过新兴医院事件可看出,目前明星们从社会获得的利益太多了,而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则太少了。这样的现实很大程度上是传统的道德和世俗的法律“失灵”的结果,而要改变这一现状,仅靠消协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,公众(媒体)的压力、明星们的反思和法律的完善,三者缺一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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